• 1
  • 2
  • 3
  • 4
  • 5
  • 6
  • 7
新闻动态
行业动态当前位置:首页 >> 新闻动态 >> 行业动态
生育保险政策

1、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人群

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本市所有政府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企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。这些单位的所有职工,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,均应参加生育保险。

2、生育保险费的缴纳

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。缴费标准按缴费基数的0.7%缴纳。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。由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区县(自治县)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。

3、生育保险待遇

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,按照规定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:(1)生育生活津贴;(2)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用(包括产前检查费、生育医疗费、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);(3)计划生育手术费用。

4、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时,参保职工是否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?

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,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。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,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,按规定补发生育保险待遇;超过6个月的,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。

5、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

1)违反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;

2)因犯罪、自杀、自残、吸毒、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;

3)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、避孕工具等费用;

4)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、分娩、终止妊娠、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外的费用;

5)婴儿的医疗、护理、保健等费用;

6)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。

6、发生生育并发症需要办理的手续

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,须在确诊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凭生育就医证明、诊断证明、病历等材料及《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》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。否则,不予支付相关医疗费用。

联系电话:023-88192230   公司地址: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世纪英皇北塔10楼 管理系统入口
版权所有  2002-2018 中通人才派遣|制造承包|人事外包|猎头  技术支持:帝一网络 渝ICP备17010065号-1